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半年,协议上写好我可以随时看孩子的,但是却被他在协议书上加了条,必须经过他的同意,我开始是不同意的,但是前夫却说写归写,我不会这样做的,我就相信他,给他加了,我给他加的目的其实也是想接孩子的时候和他说一声,可是他现在却拿这个作为借口不让我看孩子,事后为了这个事我们闹了很久,最终7月10日在我们大队的村委我们协调商量好关于孩子探望,也写好了调解书,也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可是到7月12日,他们家又打电话来反悔了,请问,律师,我们在大队村委写的关于孩子的探视权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有,他不执行,我该拿他怎么办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