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甲方)有一套房子,2012年12月初租于现租户(乙方),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1800,租房押金3000元,租金按季度交付,违约责任写明: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前终止该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租房押金。目前租金交至2013年9月初,现乙方要求在8月初终止租房行为,请问甲方是应该收取乙方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3个月租金5400元)还是直接不予退还租房押金(3000元)。此外,若8月初乙方将房屋交还给甲方,8月初至9月初这1个月的租金(1800元),甲方是否应退给乙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