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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温泉酒店的前厅接待,2013年7月5号应聘,办理了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他们只要求我在合同上签字,并未详细介绍合同内容,当时商谈的试用期工资是底薪1700+满勤100+100住宿补贴,但签定合同上是1100元,我当时询问人事部人员,她们解释说最后还是谈拢的薪酬。工作时间8小时,分两种班次,白班早9点到下午5点,中班下午4点到晚上12点,其中只有吃饭给半个小时的时间,其他都需要站在前厅。另外,每个月每人有3万元卖卡的任务,卖不到3万要扣除工资。卖卡是有提成的,例如卖500元的卡提成10块,卖1000的卡提成是15块这样。这算什么劳动制?有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我现在想干完一个月就不干了,但是主管告诉我需要提前7天把辞职申请书交给他,合同上写的是3天。我们规定一个月有4天休假,但是周末不能休假,那我这4天休假是带薪休假么?如果我不满一个月辞职怎么结算薪水?上次一同事辞职,财务部以不满工作日7天为由拒绝了她要工作薪水的请求,我怕我不满一个月辞职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求帮助

劳动纠纷
2013-07-12 1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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