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3年前与合伙人共同开了一家便利店,当时因其他问题双方决定散伙,我本人退出经营,由合伙人独资经营自负盈亏,并退还我本钱5万8千元,另有1万元门面押金,交在房东处,合伙人以门面未到期押金拿不回来为由当时不予退还,但双方在退伙协议当中约定好:另有门面押金一万元整在门面租赁合同到期之日退还乙方(我)人民币五千元,如因门面租赁合同未到期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拿回门面押金的,按实际所得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现在两年多过去了,门面合同是在今年的10月28日到期,但甲方因经营不善,一直亏损,已于今年的7月5日将门面转让给第三方,并借口门面租赁合同未到期他们就结束经营了故此房东不退还门面押金。
我个人认为甲方有可能是将门面押金包含在门面转让费当中一并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