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工作有8年零9个月了,12年11月份公司体检查出肺部有阴影,入院诊断为肺结核,后医生要求休息3个月,我向公司请了3个月的病假,3个月后病情恶化又住院治疗,随后又一直每个月请病假,最后一次病假时间是5月10号开的病假证明上边写到休息一个月,也就是说我的病假是到6月10号止,公司一直都是批准的,也每月都有给我发病假工资。我6月7号接到公司的电话说是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医疗期已满,如果我回去上班的话担心我肺结核复发传染给其他人,所以要跟我解除合同,当时我说我能明白大家的想法,然后公司就说给我邮寄相关的解除手续,首先6月7号给我发了一份出勤通知书,要求我于6月9号出勤,如果我6月9号不去上班的话,就视为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新的工作。然后6月9号又给我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上公司签署的日期为6月9日,内容大致为:鉴于乙方长期病假,医疗期已满无法回到公司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其他新岗位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甲方研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00元。合同上边的解除日期为7月21日:。再就是要求我签署协议后就不再追究公司任何的法律责任(由于我从事的化工行业,现在的肺结核还不能100%的确认,我想如果我签署了这份协议,如果后期我这个阴影能证明是与我工作有关,我就得不到任何的说法了)
我想问的有几点:
1:就是公司给我发的出勤通知书成立吗?(我的病假时间到6月10号,要求我于6月9号上班)
2:我能主张称公司没有给我重新安排新工作,而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2倍赔偿吗?如果能我该怎么做
3:这份解除协议我能要求重新更改内容吗?要求说如果以后能证明我的阴影是跟工作有关,再找公司担任相关的责任吗 ?
4:我现在没有去上班,也没有再请假,公司能说我这么长时间不同意解除也不去上班算我旷工能成立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