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农民工,于2013年2月16号进入雍大陶瓷工作,到3月14号感觉不能胜任此工作,向经理主任口述申请辞职,决定一月后,4月16号离职,因一同事有事,请了十天假,没人干,我又干12休12干了十天,在此期间坏了一块线路板,四个可控硅,本来要离职,主任说不干线路板880元可控硅330元一个,全额罚款2200元,干以后再说,没走,又干到5月16日,主任又要罚款,我离职。走时压着4月3675元工资,5月2450元工资。事后去开工资,4月按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减2200元罚款,减工作服200元减工具70元,实发837元,5月工资不给.请问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