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10月底到公明一家工厂上班,公司一直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要离职,离职申请6月22日上交的,但公司要我招聘人员过来,两个月后才能走,这样故意刁难我。不与劳动者签合同,雇佣单位是否有过失,应承担什么责任,双倍工资是否适应我的这种情况?我是否可随时离职?我在深圳公明这边,可找哪个部门申诉下?多谢!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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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视你手头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到时候可能离职了连工资也拿不到,更别说经济补偿
追问:我是公司的国外业务,有和国外客户沟通往来的邮件,有客人付款过到公司账上及银行付款的凭证,也有老板收到货款的确认邮件,这应该算证据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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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可以去接到的劳动站投诉,投诉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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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离职,并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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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建议申请仲裁,详细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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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你入职次月起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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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