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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中心的正式职工,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6月27日8时30分许,原告到单位后将车停放在存车棚门前,停车区域由第三人和长安区政府等共同控制、管理和使用。停车后,原告沿日常打水、就餐和如厕的通道径直走向办公室,因不慎跌倒致身体右侧着地并发生骨折,具体跌倒位置在原告办公室窗户旁边。因原告到达单位时已为上班时间,停车区域和行走路线又由第三人实际控制、管理并使用,属于“受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且进入工作区域的行为与原告从事的具体工作有密切的联系,故原告受伤依法属于工伤。 因第三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供原告停车区域的实际控制、管理和使用人,亦未向被告说明原告办公地点为临街建筑及跌倒位置是本单位职工打水、就餐和如厕的公用通道,而被告又未依法要求第三人补正工伤认定的全部材料或进行调查核实,以致错误的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2年11月9日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12年11月30日维持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诉讼。证据交换期间,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不是原件,缩印在上面的“摔伤地点示意图”张梅英(原告家属)签字时根本就没有,而且《摔伤地点示意图》与工伤现场完全不符。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现场照片复印件、停车位置和办公室及摔倒位置示意图证明:1,原告已进入工作单位2,原告摔伤地点位于停车区域与办公室进口之间的华清街段,,该路段与停车区域、办公地点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长安区法院未对所有证据进行当庭质证,于2013年3月18日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3年4月2日,原告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5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现正等待判决。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我对二审判决不抱希望,但路还是要走下去的!热盼侠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救我于水火之中。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 2013年7月8日

劳动纠纷
2013-07-08 16: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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