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照考勤表足额发放加班费,询问部门负责人后,答复理由是加班需要申请,并且公司按“有效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但从未有同事提前申请加班,且之前从未告知过“有效加班”的评定标准、业绩目标等。请问可否要求以考勤记录的时间要求补偿加班费?现公司希望与我解除合同,被我拒绝,公司说会找出证据证明我不能胜任,由于我的工作中有大量无法保存留证的工作,并且公司中也无和我具有可比性的职位,请问这种证据如何取得?由公司搜寻我完不成工作目标的证据,还是由我搜集我工作量的证据?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