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2、驶离现场的情况很多,而主要是驾驶员不知事故发生而驶离现场,其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的行为,也没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追问:我和对方在她的厂门口相撞我倒下受伤,电动车倒在我双腿上,她没给我扶起来直接就把电动车停去了车库,停好后来看了我一下没说一句话便进了工厂,车是门卫帮我扶起来的。这种情况属于哪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