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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人在上海打工,05年6月底在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签订了合同并已经支付全部车款.回江苏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发现这是一辆营运车,这样的话车的报废年限缩短了,而且办理手续的费用也提高了一万.但在合同里面并没有标明此车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而且卖方一直没有告诉买方这是营运车辆,一直到上海的相关证件寄到江苏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要是事先知道这是营运车辆,我一定不会买.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各位我可以毁约吗?可以要求退还全部车款吗?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相关法律条文?是否属于合同欺骗?如果起诉,我可以胜诉吗?

证券投资
2005-07-12 18: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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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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