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原单位的合同到2012年的12月31号到期,12月25号单位发出通知要求继续签合同,因为到期的有三四十人的,而且大多数人包括我都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我们书面回复单位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然后单位说因为某种原因所以要把以前的合同顺延1年,我们也书面答复不同意,单位又在报纸上登了条相同内容的公告,因为原先的合同一直没发给我们本人,在我们的再三投诉下,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于2013年5月才给了我们,但在合同期限后注了一笔:劳动合同期满,顺延一年。现在6月了,在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在商定了经济补偿款后,单位要求我们在2张空白合同后签字(理由是办理退工证明时用),有人签了但我没签,我主张2013年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单位不认可,我的主张合理吗?我该如何处理这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