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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调解协议书 甲方:xxxxxxx 乙方: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 2012年9月5日,乙方在公司上班时被酸性物质灼伤,后送宜兴市*医院治疗,诊断为:20%二度-深二度全身多处三氯化磷灼伤。 2012年10月9日,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xxxxxxx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3年4月22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工伤认定书,结论为:致残程度玖级。乙方于2013年4月30日提出辞职,双方中止了劳动关系。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以伤残等级和xxx目前的年龄为依据,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 款的规定,为10个月工资。以宜兴市目前的职工平均工资 3238元/月 为基准计算为32380元,此项费用由甲方支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以2013年4月22日出具工伤鉴定结论书的日期为截止日计算,停工留薪期总计为7个月零18天,其受伤前六个月 2012年3月12日进甲方工作 的平均工资为2892元/月 ,工资总额为21979.2元 ,甲方已支付21414.2 元,另外还须扣除2013年4月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计307.3元,工资余额为:257.7元。 3、工伤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20 ×20 元/天 =400元 甲方总计补偿:32380+257.7+400 =33037.7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和工伤鉴定费由工伤保险支付。 5、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关系,不再有任何纠缠,且乙方自愿放弃任何权利的追诉。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公证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备案一份。 甲方:xxxxxxx 乙方: 代理人: 企业工会代表: 公证方:宜兴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公证人: 2013年6月25日

劳动纠纷
2013-06-26 23:13: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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