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前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在签订时有错字但已经修改,每个月15号发工资合同上写明离职时需要提前一个月说明,在15号以后公司让我与公司签订合同但日期是经理要求写的月初的日期,后我从该公司辞职,但辞职时经理并没有提醒我要提前一个月说明,后来我要求公司支付我辞职时1到15号的工资,经理以我辞职没有提前一个月说明的理由拒绝支付我的工资.请问经理的说法正确吗,我没有办法要回我的工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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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追问:我已经问了,但是经理就是拿我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为理由,拒不支付工资,那我应该怎么办啊。在这个问题中我是过错方吗?
追问:请问我的那份合同能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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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