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8年3月14日在一家商场做管理工作至2013年4月20日,离职是个人提出公司批准的.我从2008年3 月14日入职以来就签定了劳动合同,当时公司也说入职满一年后公司会从入职第一天开始补交保险,但一直到2011年才开始给我交的,我第一次签定的合同是3年,满3年后续签的合同是5年,现在合同没满.离职的原因是因为公司管理太混乱,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是取消休息等等,我们每周只有一天休息,并且逢到节日或忙的时候就不能休,工作时间为五一至十月八日上班时间为早8点50至12点,下午3点至6点半,此外每周要值最少2个班,每个班要3小时或3小时半,其余上班时间为8点50至12点,下午2点半至6点,也是要值班的,每个班2个半或一个半小时,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要办离职手续的话,公司会给予补偿吗?能给予什么补偿,大概怎么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