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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2月进入该公司,7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连续签订2年劳动合同后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合同, 现在他们以我不适合岗位为由想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又给了3个月的时间,这3个月要求我不用上班,工资照给。 我要求公司给我一份书面的文件,证明不是我旷工3个月, 而是公司要求的。 3个月后给我解约通知书。 此谈话我做了录音。 现在我想咨询下: 我如果申请仲裁,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可以有哪些主张? 这3个月应该算什么?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公司处于改制期间但是没有改制完成,与我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如我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而做出裁决是公司已经改制完成。我的请求是否有效?

劳动纠纷
2013-06-21 2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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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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