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情况是这样的,4月24日早晨7:45分左右,我骑电瓶车到公司门卫处打好考勤卡车子启动时碰到了同单位的同事的腿,当时双方都没事,就没有争义,各自上班了,到下午3点多,我的同事去医院看病了。医生说没什么大碍,然后他又上班了,到4月28日又去医院做了‘磁共振’诊断膝盖半月板裂开,然后休息了1个月,到6月11日去做了手术。事后据我调查他在2008年的时候发生过车祸,这个腿伤过,半月板可能是那时裂开的。6月18日我们报了警,根据我们双方的口供,交警的结论是由于没有及时报警,他腿部的伤不能确认是有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对于整件事情我们的责任该怎么分,公司要为我们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