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8月我儿子把我和他共有的一套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了,我得知后起诉法院,法院2011年7月判合同无效,我儿子除了返还房款,还赔了20多万元差价给买房者。最近听说当初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如现在主张,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如没过是从2008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都可以主张吗?
-
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诉讼时效为二年。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
一、房产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存在约定的有效履行期限,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情况下的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才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三、如当事人因房产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具体的情况,大部分纠纷都适用诉讼时效。
-
诉讼使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你抓紧,下月到期可能。
-
在时效未超过两年内的话可以起诉的
-
在时效未超过两年内的话可以起诉的
-
过了诉讼时效。
-
抓紧处理吧,到了2013年7月后就可能过了
-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