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4月2日参加工作,2013年6月19日通知我解除劳动,在工作期间至少8年没有享受过年假,也没有享受过双休,只有单休,5.1,10.1也只是倒休,而且2002年到2003年一年没有给我签合同上保险,现在解除应该如何赔偿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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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违法在先,未曾按照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足额缴纳保险,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现在你有两个选择,如果希望回到该单位继续工作,可以要求回复劳动岗位并支付相应待遇,如果不想回去上班,可以申请单位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相应补偿。如需委托律师,可以联系我,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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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合同,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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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1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法律规定至少休息一天,单休可以,但超出的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2002年到2003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已过诉讼时效。与单位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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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行为有多项违法法律的规定,单位应该支付你相应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如果单位是违法与你解除合同,还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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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带薪年假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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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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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是否违法,违法解除可获赔偿金,解除合法可获经济补偿金;关于年假用人单位负举证义务,故可以要求年假工资;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如有确实双休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确实证据,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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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