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2月份进入我现在的单位上班,同年5月通过试用期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同时间单位开始为我们缴纳社保。2012年4月单位与我续签3年合同,但是这份合同一直没有给我们。今年4月因工资调整,单位又与我们签订聘书,并口头声明老的合同作废,聘书时间是到2013年12月31日。现在7月份单位要调整要解聘我们。我想请问我能要求得到几个月的工资赔偿?聘书上没有写明工资数额,不过我有保存调整后的工资条可以作为证据么?赔偿是不是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呢?现在我们手里没有合同只有聘书,工资条和社保缴纳记录,这些在劳动仲裁是能作为证据么?试用期那两个月算不算到里面去?现在我们公司想去申请破产!这样的话公司是不是可以不用赔偿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