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5年来一直未依法给我交纳各项社保金,5月20日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补偿金,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在辞职报告签字。6月5日我以快递方式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其支付补偿金。单位6月7日给我快递回复,以我5月20日以后不去上班为由,做旷工处理,拒不支付补偿金。我想问,5月20日至单位签收我的快递这段时间内,我并未收到任何关于旷工处理的通知,在我的辞职快递送达公司之后,单位才以旷工为由给我做除名处理,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的辞职快递在送达后就已经生效,由于单位有违法行为,我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我解除合同后又提出我旷工,拒付补偿金,这样做有依据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