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大学生,电信在我们学校办活动办卡送手机,要求签订一份协议,电话卡协议时用三年。在协议期间我换卡了,我有好多和我相同情况的同学都收到了电信寄来的信要求我们缴纳违约金并且继续使用那张卡,否则就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请问电信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我们需要缴纳违约金并继续使用那张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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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对双方有约束,你可以带协议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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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签署的一定是格式条款吧。我国民法对格式条款是有如下规制的。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这种情况下要再仔细看下协议书,若必须用三年,明显是对用户不利,加重用户乙方的责任等行为,则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因为没看到你们的协议具体内容,我也不好妄下结论。但是我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种事情没必要去管电信公司。第一,电信公司一般不会为这种事情起诉,毕竟是格式条款,他也要考虑起诉后的风险。其次,电信是强者,众多学生是弱者,其实电信起诉了,也应该不会判学生们因此赔付多少违约金。第三,你们有很多同学不用了,肯定这种业务很坑爹,根本就不公平,因为但是是签署的格式条款,这样就更不用怕他了。
所以,我认为,要是继续使用这种业务会花费你们很多的钱,换了业务后,能节省很多钱,为什么不换呢???就算赔付违约金,也绝对会很少。再说,这也不能说是诚信缺失,这本来就是以省钱为第一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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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的时候一定是格式条款吧,民法为了保护弱则利益,对格式条款作了如下规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一般情况下,这种电话卡必须用三年,不然就按违约处理,并交付违约金,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现阶段的无线电话服务的惯例来看,明显是对用户不利的,所以基本是无效的。再说电信公司基本证明不了当时提示过你们这些条款。
说实话,这明显是霸王条款,所以,你们不用担心。我认为,电信公司一般不会为这种事情起诉你们的,再说即使他起诉了,也不用怕,应诉到底。这种霸王条款,早就应该规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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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如果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你们的合法权益则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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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为你们违反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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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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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