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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我与出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打算开办幼儿园)租赁合同,3号晚上才将钥匙交于我,但水电费单,还有一个大门钥匙未交付,当晚因家里出现了一些事情无法开办幼儿园了,于4日早上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当时我们付了半年的房租11000元和2000元的押金),并答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两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补偿,但对方就是不答应,要求我们支付七千元作为补偿,并扣除房屋押金2000元,她里面有闲置不用的东西自己搬走了,现在让我们承担所有物品的费用,请问我该怎么办啊?:(

其它综合
2013-06-09 15: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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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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