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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与XX公司签订三年合同,去年由于公司架构调整我任职的部门被整合调整到公司新的项目组,今年由于公司运营不善,公司在没有与我们员工沟通的条件下擅自降薪,说资月份起只发放原先工资的一半,欠款将等到公司资金周转好之后补发。并通知说我们所在的项目组要实行事业部制,即原先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不再为我们所在项目组的员工发工资。我们想知道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违反劳动方法,违反劳动法的哪些条例,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它综合
2013-06-09 21: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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