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签字收到日期晚于解除日期时,实际解除时间按哪个执行?
本人接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时是2003年3月24日,《通知书》上写的是“因企业多年停业,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 款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解除(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情况为:... ...特此通知。2003年3月24日 (我的签名)”。我自己查询了一下《劳动法》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或者给我补偿金再立刻解除。现在是在决定后,推迟了3个多月才告知我的,我可以有依据认为我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2003年3月24日么?
可以根据哪些法律条款来认定呢?
谢谢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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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据收到之日起计算 以民事诉讼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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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到文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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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你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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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