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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已10年,因为重大疾病被辞退,合同还未到期,请问有什么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3-06-09 16:18: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 你好: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那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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