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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女的,恋爱一周后她自愿和我发生关系,但她当时自己保存了一个擦拭精液的卫生纸,现在又过了一个月,我发现她前后变化太大想要分手,如果她以此告我强奸算吗?她今年24岁,而且我朋友能证明我们发生关系前就已经是恋爱关系了,还有我们之前的短信内容也能证明,但是手机里删了,移动公司能查到吗。麻烦您给解答一下,谢谢。

其它
2013-06-08 09:45:5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不足以认定强奸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暴力胁迫为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恋爱期间也可能构成强奸,关键看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否同意,本案中,根据你的陈述,双方已经恋爱,在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你是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因此,根据你的陈述,你不构成强奸,对于短信内容,个人不能调取,如果为了刑事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可以调取,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 是否构成强奸需要证据支持。通讯记录个人无权查
  • 如果你所说的属实,不能算强强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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