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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3月借了40万元给他,利息每月按2%,利息从借钱至2012年7月份止他都是按时给利息我的,8月份他与妻子离婚后到至今都没有给过利息我,借钱时说好,他说如我需要钱时提前15天告诉他就可以了,我去年10月份提前了一个月就告诉他了,叫他还钱给我,直到至今都没有还钱给我,当事人有房产一栋,房子的姓名是他与前妻的共同财产,这个房产一直都是业主在居住,他与老婆于2012年8月份离婚,房子就给他前妻居住,他也经常回来,我起诉了他后,他就以借钱时他前妻不知道为由属于他个人借的钱,他前妻不应该承担债款,这个理由可以成立吗

债权债务
2013-06-05 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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