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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2012年8月份和天津一家劳务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就业协议,职位是招聘专员。试用时间是3-6个月,也就是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使用协议上面没有协议时限。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迟迟不肯签订转正合同。经过很长时间的协商,在2013年5月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是5月份当天的时间。在5月底,公司以未完成业绩为由和我签订解聘协议。协议上面写明是因为我到5月底没完成业绩所以解聘,上面还写明2012年8月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我一时大意,就签了字。有情况要说明,试用期到现在还一直没有给交社保,现在还是在办理中。试用期就业协议上面抬头是总公司的名称,最后扣章的地方是子公司的章,我现在在子公司上班。在办理社保的过程中,只能补交3个月,也就是补交4、5、6这几个月的,其他的月份社保折现。公司要求我6月中旬走人,还要扣掉我6月份的社保。请问:原来签订的试用期就业协议合法吗?如果我申请仲裁的话,能申请在哪些方面得到补偿?有多少胜算?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6-03 12:57:3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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