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邦绑匪他们劫持了一个女大学生,同时又劫持了一个男的检察官。要求男检察官与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并拍下照片,以此威胁检察官的家人出钱。案发后男检察官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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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您的描述,该男检察官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成立犯罪。依照我国刑法,人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一般成立犯罪,除非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案件中,男检察官受到生命的威胁,不得以与女方发生关系,虽然侵害了第三方的贞操,但是保护了更重要的利益——生命权,可以认定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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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刑法》来看,对于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检察官是否属于胁从犯呢?答案是否定的。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但应当注意的是,胁从犯虽然是在暴力威胁下参加了犯罪,但他被胁迫参加犯罪时,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具有不完全自愿的、尚有选择的自由。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因而不构成犯罪。
从本案来看,检察官所谓的“强暴”,完全是在他人强迫和控制之下,客观上自身一点反抗的能力也没有,在主观上没有不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他根本算不上是胁从犯,当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即作为 “意外事件”处理。但是,控制检察官身体并强迫他实施强暴女生的犯罪嫌疑人,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也就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他们应当对强奸和死亡的后果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已经存在过类似的案件,检察官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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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