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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4月买房,首付30万,其余30万按揭。合同签订后我按月还款,现在开发商逾期交房6个月,依据合同我要求退房。但合同确定违约金5%,也就是说违约金只有3万。但是现在仅房贷利息我已支付4.5万。我目前还在租房住。购房合同若被法院解除,贷款合同没有存在意义,能否请求法院解除该贷款合同。最高法司法解释“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贷款银行和当事人”中,有关“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指的2年的银行存款利息还是2年来我已经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再有我首付的30万因开发商违约造成的损失是按2年存款利息还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损失。谢谢。

房产纠纷
2013-06-03 09:14: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现在有两种选择:
    一是不用解除合同,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这样你可以要三万的违约金,对你 也更有利一些。
    二是解除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退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等开发商退还款后,你就还掉银行的剩余贷款,让后贷款合同终止了。你多还的利息可以向开发商主张,但是不一定能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指所有的,违约损失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计算。既然房价上涨,且你也需购房,你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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