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外出务工人工王鸣,从2003年1月起在温州个体老板沈鸿的制鞋厂帮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月底沈鸿支付给王鸣200元的生活费,若干满一年,在年终时沈鸿再一次性支付给王鸣5000元的工资.2004年元旦,王鸣想离开鞋厂回家务农,便向沈鸿多次催讨5000元工资,沈鸿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2004年3月2日,王鸣乘沈鸿不注意复制了沈鸿办公室和保险想的钥匙,3月8日深夜,王鸣乘办公室无人之际,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了沈鸿的办公室和保险箱,发现保险箱中有3万现金和价值5万元的金表和首饰等,王鸣只拿了5000元现金.第二天,王鸣乘火车回了安徽. ...( 详细经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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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当事人在主观上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本案件中当事人秘密窃取的目的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多次索要未果的工资,从客观上讲,他也只是拿了5000千,更是印证了他的目的---拿回自己多次索要未果的工资,而不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定盗窃罪似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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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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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不能因为别人欠你钱你就去秘密窃取,只有事出有因只是一个量刑上的情节。口头约定需要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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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