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以前公司工作时签过一份《软件源代码保密协议》,后来我离职前拷贝了源代码,但是这份代码没有使用价值,我一直存放在我电脑里,后来这份源代码有可能被我一个朋友偷偷拷贝去并泄露,我很害怕,害怕泄漏后我会有巨额违约金
于是我就近期与原来公司协商,把那份没用得代码全部购买过来,签了两份协议,一份《合同解除协议》,写着自2011年开始解除之前签署的《软件源代码保密协议》,我不再负有保密义务,无论代码是否泄漏,不追究我任何责任。还写着本协议生效后所有与《软件源代码保密协议》相关的事以此为断,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任何要求等等。
另外还签署了《源代码销售合同》,上面还写着我可以任意修改代码,修改代码量大于百分之20就可以提供给第三方。
请问,我补签的这两份协议有效吗?补签的两份协议是2013年签订的,上面约定生效日期是2011年,那么如果朋友以后泄露供出我来说是在2011年就拷贝了我的代码,而我是在2013年才全部购买过来,我是否依然需要赔偿公司巨额的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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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之前的问题一样,一字未改。
追问:您好,我只是心里害怕,非常的害怕,打扰你们了,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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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