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世时出租了一处房屋,3年期,当时房主是他,所以出租合同以他的名字签的。丈夫去世后,房屋改在我名下,现在我想收回不租了,但刚一年未到期。现在对方提出较大赔偿数额。请问,在房主名字变更的情况下,如果提前收回房屋算违约吗?需要给租户违约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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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于违约,我认为对方不同意解除的话,你首先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你有解除权,如果没有,你无法与其解除。如果对方的出赔偿后可解除,那建议协商,如果是合理的范围,你应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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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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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可根据合同约定适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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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应在合理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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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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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约,应按约定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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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否变更名字,都不能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对于违约金,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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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