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租赁一单位经营不善房宾馆客房准备做老年公寓用,合同于去年9月正式签约,合同期3年。其中合同违约条款规定;任何一方单方面或宾馆重大决策【以文件为准】须提前解除合同,应在2个月向对付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结清有关费用后方可解除合同,造成对付损失的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因市政建设和市局【市局是指宾馆上一级】,政府部门需要拆迁或改造已租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前面是合同中违约条款全部内容。宾馆方自2013年一月开始三番五次赶我走,多次口头告诉我说上级领导说不让我开老年公寓,现在他们让我选择走法律程序,我该怎么办,合同中还有;如果有一方违约到仲裁机构,,,我是否可以起诉当地法院?
问题补充:
请问;像这样合同明显不公平,前几天已经给我书面通知限期赶我走。我该怎么办?求律师帮我解答。谢谢您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