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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8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辽宁省抚顺市某国有企业达成合作协议。1999年度该厂没有支付本人所在部门十余人当年度9月份工资,本人经多次讨要未果。2003年4月该厂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对大部分人发放了该月工资,此后本人讨要,未果。因此事本人深感不公和愤慨,随后于2003年6月2日向请辞,提出请辞并得到书面批准后,本人于6月底前完成了工作交结,并再次讨要工资,该厂仍拒绝支付,而且不办理离职手续及进行经济补偿,提出请辞和交接工作的当月也未支付给本人工资。2005年5月11日去该厂人力资源部打听劳动关系事宜,看到该厂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全套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其中有关上报表格及劳动合同均不属实,而且没有尽到事前书面通知或沟通、事中参与、及事后通报的义务,该厂出示的文件表明本人已于2004年12月10日解除了所谓的劳动关系。在本人2003年6月递交请辞申请后直至今日,本人的主要家属一直在该厂正常工作,不存在与本人联系不上或通知不到本人主要家属的问题。针对该厂拖欠本人工资及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补偿,再加上单方面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且在事后长达5个月的时间内不通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等基本事实,本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文件提出下面所述的凡条请求事项,请各位专家审阅并指出哪些是合理的,哪些不合理,还有没有漏提。(现本人有该厂刚出具的欠本人1999年9月份工资的正式证明) 1. 补发所欠1999年9月份工资,按1.25倍。 2.经济补偿金,共5个月,按1.5倍。 3.补交至2005年6月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4. 所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之和的1-5倍. 5.返还所交纳的公积金 6.支付失业赔偿金(以一年计算)。 其中有关劳动补偿问题有无的问题,与当地仲裁院沟通时,该院表示因是本人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请教各位专家,该厂应不应该向本人支付劳动补偿?再次感谢大家!

劳动纠纷
2005-06-22 03:36: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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