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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年2月27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欠2007年以前年休144天),3月支付经济补偿时未将年休假工资累加到前12个月平均工资基数当中,致使补偿少很多。经与单位沟通解释:“先终止的合同后计发年休假工资,因而不能计入补偿基数。”请问律师:“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5-28 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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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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