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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大学教师,因患抑郁症期间,被大学辞退。 根据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下列情况不退辞退:(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病的。本人认为抑郁症是精神病的一种,申请了再审,因“没有提供抑郁症属不得辞退所患疾病范围内材料,故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年被驳回。 请问犹郁症是精神病的一种吗? 本人不服,请教还有哪些方法可申诉和上诉?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5-28 10:57: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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