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人有限公司法人,和另两名股东达成协议(有股东协议)经担保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一切手一名股东办理,续均是另外抵押的是公司的机器设备及厂房,,并且三人股东均签订反担保协议。贷款全部用于生产,因经营不善亏损,贷款到期,另两名股东却不愿共同承担债务,还不承认是股东,并已拉出相当于股金的货物。我一人无力还款。担保公司代偿后查封我三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及公司。现担保公司并没有执行。由于抵押的厂房部分是租赁的(厂房和办公用房均未要求提供所有权证明),现担保公司却告我是贷款诈骗,却没有另两名股东的事。请问我是属于贷款诈骗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