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辆富康车,属于二手车,于13年4月26号卖给对方。属于教练车过户营转非车辆,价格:11800元.当时因为快过五一,没有过户。只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甲乙双方自愿,购买鲁xx的02年富康车。保证底盘不烂,全身电器好使,变数箱无大修。价格为11800元。补充:不是事故车,大家为原车,自签字之日起发生任何事故与原车主无关,之前所有事故与责任由原车主负责,与乙方无关。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1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当场向其支付价款11800元。之后被告才向原告交付查验该车行驶证,原告才得知该车系营运该非营运车辆,且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该车登记信息。被告向原告隐瞒车辆状况的重大信息,属于合同欺诈。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一卖车之前,我明确告诉他该车是营转非车辆,并且还有4年多报废,让他看了行驶证。行驶证上有营转非和报废期。车主不是我,系我女儿,车主让我帮忙卖了。我没有什么利益所得。只是个中间人。现在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