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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我地大部分地区存在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又处在一个村两个不同的村民小组,请问,这样是算个人之间还是单位之间的争议,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处理?

征地拆迁
2013-05-21 10:11: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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