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按摩椅送货上门; 5月14日:按摩椅异常,无法使用; 5月15日:向商家报故障; 5月17日:商家上门检测,确实商品存在故障,开据故障单。同时需要指出,商家约定5点上门检测,实际6点以后才到,不尊重消费者。 5月18日:商家允许换货。但我们不同意换货,要求退货处理,并愿意赔偿商品折旧费。 (因为,这台按摩椅我们基本没怎么使用过,就出了故障;购买的时候,卖场有一台同款按摩椅,也出了异常;综合考虑认为其质量很差,故不想换货,想退货。)依据:《国家三包法》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5月20日:商家不同意退货请求,并表明自己销售的商品不用遵循国家三包法。我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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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协商不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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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然有权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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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