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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在结婚之前就在公证处办了一个关于婚后财产的协议,约定婚后财产旭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归还。婚后我老公到一企业打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二十万元,签合同时未告知厂方我们的财产协议。现我老公因辞职问题与厂方发生劳动争议。我想问:如果法院判决我老公赔偿违约金的话,我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我们婚后财产协议公证能否对抗厂方??婚姻 法第十九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我们的协议经过了公证,该公证是否有公示力,也即是否能推定第三人应该知道?? 急盼回复!!!

婚姻家庭
2008-04-01 2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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