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半个月前公司招我做美容导师,试用期一个月,底薪1500元。上班八天后,公司以我不符合美导要求为由,要我转做美容学徒。学徒没有工资,我不同意,公司就叫我不要上班了,拒不支付工资。我可以要回这八天的工资吗?应该怎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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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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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常入职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您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应当对您进行培训,或者有权调换适合您的岗位,您可以所要8天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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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你们签署的是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是有工资的,但是如果是劳务合同就不行,这两个是有区别的,您要具体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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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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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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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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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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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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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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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