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用人单位被公司分店的仓管挪用公款,该仓管已备派出所备案,因些用人单位认为是自已公司的相关员工工作失误所造成,所以向公司内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当时这法人代表,以经济损失的金额提30%(后改经济损失的金额提10%)分担到这相关人员身上,说让相关人员向这仓管追回这公款后再返还给相关人员,而未追回时按这比例在相关人员每月工资里的绩核扣,而本身员工每月的工资根本没有绩效,是人事部门将员工工资划分出来,请问法人代表提出这样法子合法吗?如果合法,应不应该在所谓工资里的绩效扣,而相关人员其中有一个人辞职,辞职员工认为发生这事本来就是公司的管理和流程出现问题,认为法人代表提这个法子,就等于帮仓管填补了赔偿责任,而这个辞职的员工认为自已只有工作疏忽,只能承担工作失职责任,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如果该辞职员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而用人单位假如在该辞职员工里的工资扣这承担比例合法吗?应该扣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