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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2月18日进入新公司,签订2年合同,试用期2个月,4月份转正。5月13号通知我说公司一直接不到订单,要裁掉我这个岗位,想让我工作到月底31号,支付我这个月的工资,并且在多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果要裁员不是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么?可以要求“代通知金”么?被通知裁员后,我有义务在公司一直干到31号不能提前离开么?被裁员+劳动法

其它综合
2013-05-16 17:59: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可以提前离开,但就拿不到足月的工资了。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追问:谢谢回答。
    公司是15号通知我的,让我干到月底31号,这样不算是提前1个月通知我吧?按照劳动法40条,是不是需要支付我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这样我能拿到的手钱是,从月初到干到我现在的工资+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是这样吗?
  • 可以协商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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