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老人生前名下有一套安置楼,因拆迁而换购的一套。但是还没交房的时候老人就因病去世,有五个子女,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十几年前要买房的时候老人给他出过钱,并且他也说过不会再要老人的房子,(但是没有立下字据,)老人之前住的未拆迁的房子留给二儿子,然后现在换购了一套安置楼,老人答应给二儿子,但是这几年大儿子又想来分安置楼,老人突然去世,房产证也还不能做好,老人也没有留下遗嘱说过房子的问题,但是老人的爱人还在,她答应房子给二儿子,请问老人的爱人说的话有效吗?如果房产证上做的是老人爱人的名字而不是二儿子的名字,那以后老人的爱人去世以后,房子是不是就要五个姐妹平分?老人在生病期间都是二儿子照顾,大儿子在外地,没照顾过老人,而且老人也答应房子是留给二儿子的女儿,那现在房产证的名字能不能把老人的孙女名字加上去?但是他们觉得写下一辈的名字,会引起下一辈之间的矛盾,所以现在暂时想写老人爱人名字的,然后以后过户,这样的做法好吗?但是现在几个姐妹都想来争这个房子,按照法律他们是不是都可以分?现在房子已经交房,所有的费用都是二儿子与老人的爱人共同承担,其他人以后还没有权利分这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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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但对被继承尽的赡养义务较多者,可以适当多分遗产;老人去世前虽然承诺把房屋给二儿子,但没有遗嘱,仍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故房产的一半由法定继承,另一半由在世的老伴赠与给二儿子的孙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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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均有权利要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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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若不能证明当初的约定或说法,按法定继承。无论老人的爱人以后的决定,都只能对自己能处置的部份做出决定。没有遗嘱,一般都按法定继承。付费可以作为成本考虑,但不具有排除他人继承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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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