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原告:穆某 被告:某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 2002年7月2日,旅行社向穆某所经营的某旅游景区的宾馆咨询了服务情况后,向该宾馆发出传真,传真中写明:现将我社团队计划传真与您,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具体项目:1. 入住时间2002年7月5日,离店时间7月6日;2 .入住人数:50-60人(2人间,120元/天/间,三人间,150元/天/间);3 .用餐安排:7月5日晚餐15元/人、7月6日早餐5元/人、午餐15元/人;4 . 7月5日晚餐后安排温泉洗浴。后附:敬请经理按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穆某为此做了安排与准备。7月3日旅行社的代理人到穆某的宾馆实地了解,对客房住宿及用餐环境表示满意,但对温泉洗浴安排未表示态度。后旅行社带旅游团队到景区,但未入住穆某的宾馆。 穆某诉称,旅行社向他的宾馆发出传单,写明双方商定的房间数量及价格,宾馆为此做了相应准备,但旅行社未依约入住宾馆,故要求判令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3060元。 旅行社辩称,其所发传单未经对方确认,双方未达成旅店合同服务,故不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该案例应该如何处理?

民事相关
2013-05-15 17:35: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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