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追问:公司为9月份合同到期,在此之前与已签固定合同的员工解除合同也同样补偿吗?那所谓的一个月工资,据说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前十二个月内有请病或事假几个月的,该如何计算呢?
追问:还有,公司在2008年之前,每年在员工签合同时有发一个月的工资做工龄钱,也叫合同钱。所以现在公司在发补偿金时是从2008年后计工龄,这样合理吗?谢谢
解答:1.协议解除,补偿;违法解除,双倍补偿。
2.实际工资收入/12。
3.不合法,从入职之日计工龄赔偿。
4.如需法律意见书做指导,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