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 故,若其母亲的困难大,其丈夫死后对她的遗嘱生产困难补助善不能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那么根据这个规定,在其子死后,应该根据实际困难给予补助。 如果,你们公司是企业单位,那么则应该按照法律对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